期刊专题

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引用
我国《物权法》在其231条首次在国家层面规定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此条规定我国商事留置权主体仅限为企业,可留置物仅限动产,并且不要求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具有牵连性.此三项条件构成了我国商事留置权的基本特点.本文旨在通过对比我国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提出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和改革方向.

物权、商事留置权、改革

D92;DF0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7-98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制博览

14-1188/D

2012,(1)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