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从目前的讨论来看,有关“刑事和解”的定义多种多样.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因概念认为刑事和解需要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机关共同的参与,这三方主体的参与使刑事和解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更强调和彰显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利益,因此本人认同此观点.
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DF7;D92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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