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空白票据补充权
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补充权有两条规定,其一,“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其二,“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空白票据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这些规定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我国关于空白补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还有待于精细各个部分的认定.本文将从空白补充权的意义、理论基础、性质、行使期间、撤回与撤销这几个方面讨论空白补充权.
空白票据、补充权、理论基础、性质、行使、撤销、撤回
D92;DF4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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