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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619.2016.04.022

环境损害致生活性镉中毒与肝损害因果关系分析1例

引用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2003年3月某公司开办铜砂加工厂,从2004年起,工厂附近某村的大量村民开始出现头晕头痛、浑身酸痛、四肢麻木、记忆力减退等症状,并发现盛水的铝壶、铝桶常出现腐蚀脱斑现象,怀疑水质(井水)有问题.2006年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发现村民井水中镉超标,多数村民经当地省职业病医院诊断为生活性尿镉、血镉偏高或生活性慢性轻度镉中毒. 蔡某(女,46岁)是本次重金属污染事件中受害者之一,曾因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评定为工伤八级;因镉中毒后同时伴有肝损害(乙肝、肝硬化、肝功能异常),蔡某主张被告赔偿肝损害方面的后续治疗费,要求对肝损害与镉中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法医学、镉中毒、环境污染、腹部损伤、肝、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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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4(诉讼法)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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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1004-5619

31-147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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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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