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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619.2001.01.016

关于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部分条文的思考

引用
@@  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颁布执行已有十余载,为准确处理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广大法医学工作者在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技术对人体损伤作出临床诊断,参照《标准》对损伤程度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执行《标准》过程中,由于对部分条文理解、执行不统一以及《标准》本身存在的某些不足,致使在司法鉴定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在是修改完善《标准》的时候了。在未正式修改之前,提出适用《标准》部分条文的思考,祈望求得统一和规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临床医学理论、医学工作者、修改完善、条文理解、损伤程度、人体损伤、人身伤害、临床诊断、鉴定结论、运用、科学、技术、规范、处理、成绩、颁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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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5.4(诉讼法)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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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杂志

1004-5619

31-147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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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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