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2011年9月22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是指藏传佛教寺庙中负责主持教务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教职人员(以下简称主要教职)。
藏传佛教、佛教寺庙、任职、《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
B946.6(佛教)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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