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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制度缺失与完善路径

引用
《民法总则》首次将决议行为列入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然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缺位,导致如下问题:决议行为的主体模糊,行政组织和经济组织容易混同;决议行为的程序规范缺失,"一刀切"的多数决和缺乏规范的代表会议授权难以充分保护农民权益;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和救济机制不够明确.应当在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立法的基础上,按照政经分开的原则,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对决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设计不同的成员资格标准、不同的决议程序规则.同时,应当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完善行为实体性审查与程序性审查,并且按照行为类型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

农民集体决议、村民自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简单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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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D621.5;F320.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SZ202211417027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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