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视野下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再审思
破产的公平清偿同担保权的优先受偿存在冲突,如何在担保权与破产目标的相互影响中求得二者的平衡,是破产制度构建和完善中的一个重大挑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指标对于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担保权人应享有破产程序中重要决策的参与权以及相关信息的知情权,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担保权人的查阅权应有制度保障.法律应明确自动中止的异议救济规则,担保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的处置应与重整需要相协调,担保权人申请处置非重整必需的担保财产变价的程序应当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计划批准时,必须保障异议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引入审查程序和清算地板标准.劳动债权、环境债权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应优先于担保权就担保财产受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场合,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适用条件应当明确界定并严格限制,避免对担保权的实现造成过大的不当冲击.
营商环境成熟度、担保权、参与权、异议救济、权利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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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F293.33;F812.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ZD157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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