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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陈卫东教授: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宏观脉络与微观问题

引用
法典化是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标志,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结构性、全面性修改是顺应犯罪结构转变、刑事政策变化和司法实践新样态的时代之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从"惩罚犯罪"到兼顾"保障人权+法益恢复",从"单方追诉"到"控辩协商",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到"人和单位并举"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举",从"程序正义"到"数字正义"等,这些修法导向契合国家治理方式走向现代化的基本脉络.实质化的刑事诉讼法典应当是自觉设计的、理性的、构造清晰且全面丰富的立法成果,其构成条件须满足"统一、科学、系统、完备"四项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法典化要素上有所薄弱甚至亏欠.构建实质化的现代刑事诉讼法典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有机遇亦有挑战.建议采取"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的修法思路,对整个法律体系进行通盘反思,从权力架构到基本原则,再到法律制度,直至具体的诉讼程序乃至文义规范,一并推进.

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现代化、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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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G47;G206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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