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检视与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路径具有效能不稳定、救济滞后等缺陷,应当双管齐下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路径,通过发挥该路径实施阻力较小、保护效果显著等优势,弥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薄弱与不足.然而,我国的个人信息国家消极保护义务具有虚置化倾向,积极保护义务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且对未履行保护义务的程序性制裁缺失,致使公安司法机关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并不充分、应然功用被不当湮没.基于此,应实现《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效衔接,细化与落实积极保护义务与消极保护义务,构建未履行保护义务时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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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G852;D73
北京市法学会青年课题刑事司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与多元义务研究项目BLS2023C004
2024-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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