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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实施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规则

引用
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构造因取回权和回赎权的制度安排而呈现占有控制和变价清算的"双层效力".《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确立了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协商失败时可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的规则,但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前提在于非诉性,必须重新审视《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的规定,从取回权行使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类似性证成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案件的非讼性质.参照适用规则过于注重便捷性,可能会导致《民法典》第643条规定的买受人回赎权的落空,为了避免这一利益失衡,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参照在适用结果上不包括变价清算,仅在于使出卖人重新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对于管辖、申请、审查、异议、问询、程序转换等规定则可进行参照适用.

所有权保留、取回权、回赎权、特别程序、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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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F830.592;F279.245

2023-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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