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损害责任国际法律机制的发展
任何能源的开发与利用都伴随着风险,核能也不例外,即使采取最高规格的安全标准,也无法保证发生核事故的可能性为零.这就需要各国乃至相关国际组织进行核损害责任国内法制与国际机制的构建.自成立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合组织核能署始终在为建立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核损害责任机制而努力,现已制订并通过包括《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在内的多部国际条约.这些条约确立了唯一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事前财务保证原则等诸多法律原则,指导着世界各国建立与完善其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应当以核损害责任相关国际条约为切入点,总结由这些国际条约确立的法律原则,分析条约内容的发展规律,将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的构建作为落脚点,明确我国必须针对核损害责任进行立法,完善核损害事前财务保证机制,确认与巩固唯一责任、严格责任等原则.
核损害、责任、国际条约、营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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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0;D815.6;X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49
2022-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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