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示范法方法
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现状,不仅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冲突问题在所难免,而且也给其立法的协调带来很大困难.适用于不同法域或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协调的示范法方法,可以较好地适用于大湾区复杂的法治状况,尤其是示范法文本由非官方主体起草、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灵活性特点,契合了大湾区的现实情况.先由粤港澳三地确定要协调的立法领域,然后由非官方团体起草示范法文本,再经三地立法机关选用采纳,最后由各地立法机关通过各自立法程序将示范法文本转换成本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立法规范,达到协调立法冲突的目的.
示范法、立法协调、粤港澳大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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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D693.62;F752.7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SFB1001
2022-10-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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