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冲突与协调——以数据安全保护为背景


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肯定了数据为财产权益,但学界对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则争议较大,相应的民事规则暂时处于缺位状态.在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立法中,并未区分"信息"与"数据"概念,从而产生了两套规范体系.若赋予企业对数据的支配性权利则其不可避免地与用户信息权利及信息所内涵的基础权利产生冲突.数据安全保护规则体系的构建需要厘清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关系.用户信息权利属于用户的基础权利在信息层面的请求权集合,企业对由用户信息转化而来的数据的权利则来自于用户对其在数据应用层面的授权,而非信息所代表的基础权利的转让.因此,企业在行使其数据权利时应当对用户信息内涵的基础权利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兼顾企业数据权利与用户信息权利的保障.
数据权利、信息权利、财产权、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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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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