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请求权竞合条款实施研究
我国《民法典》遵循了基础权利与请求权一一对应关系原理,采取了对物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对应的请求权“分类保护”的立法政策,使得请求权竞合现象愈加多样和复杂.《民法典》对请求权竞合现象作了有限的回应,其中总则编第186条是核心条款,总体延续了原《合同法》第122条的立法表述.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严重分歧,如果继续根据“择一行使、择一消灭”等传统民法理论解读,将在审判实务中遭遇侵害诉权、重复起诉、无法实现一次性纠纷解决等多重诉讼困境.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互的视角,即坚持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同时以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理论对《民法典》第186条重新解读,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请求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诉讼法理违反等多重困境,是一种既符合立法精神也便于审判实务操作的请求权竞合解决策略.
民法典、请求权、请求权竞合、实施困境、诉的预备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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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G632.0;G718.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2021-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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