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权与抗诉权的关系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权与抗诉权的关系具有多重性.此二项权能并非司法实践所表征出的"以抗诉制约上诉"的单纯矛盾样态,而是因应制度本源的价值导向、认罪案件的协商特征等多重因素,内生出以"共生性""互补性"和"可限制性"为内容的多维关系谱系.为消解因立法留白所形成的"技术性上诉"现象,避免"以抗诉制约上诉"的一揽子做法在客观上架空那些真正为己方不利益而提出上诉者的救济权益,刑事立法和司法应当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上诉权与抗诉权的应然关系,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案件中确立上诉审查机制,将原有的"权利型上诉"改造为"裁量型上诉",并以列举方式对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情形予以明定,复归此二项权能实则统摄于控辩衡平语义下的关系样态.
认罪认罚从宽、上诉权、抗诉权、以抗诉制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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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C916;B82-05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大数据时代西北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刑事法治的阶段性成果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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