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制度定性与体系定位——以统一动产担保为背景
保留所有权之条件附加在所有权让与之上,而非买卖合同之上.《民法典》通过第641条第2款以及第388条的构建,将所有权保留并入到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轨道之中.在统一动产担保物权以及所有权绝对框架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无占有的"流质",保留买主自始取得所有权,但所有权让与上附加了解除条件,法律上还规定了保留卖主的取回权以及再出卖权等.在担保物权模式下,保留卖主再处分应属于无权处分;而在担保物权模式下,保留买主再处分应属于有权处分,此时,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不登记的,仅可以对抗恶意的买受人与承租人.在多重抵押情况下,则应适用《民法典》第414条优先顺位排序规则.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交付10日内登记的,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第416条超级优先权规则.
所有权保留、统一动产抵押、期待权、附条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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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G231;TP30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
2021-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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