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欧盟法律中纳入了相关制度确保欧盟法律的自主性以及ICS仲裁程序不会干预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将损害ICS仲裁庭自身的独立性,并可能阻碍ICS仲裁裁决在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损害寻求公正、独立和可执行的ICS仲裁庭裁决的第三国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应当考虑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加入特定条款.
投资法院机制、财务责任条例、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欧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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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项目编号:18VHJ015
2021-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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