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之国际标准的借鉴——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分析
国际法存在多个环境损害赔偿标准:“恢复原状”赔偿标准与“全部赔偿”标准比较接近,且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标准;“恢复原状标准”优于其他形式的赔偿标准,只有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充分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才实施财产赔偿或承担其它责任.国际法中的环境损害赔偿确立了“恢复原状优先标准”与“人与自然平衡原则”,体现了不损害环境义务的要求,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及立法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启示.
环境损害赔偿、国际标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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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法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XFX016
202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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