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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研究

引用
我国证券市场的治理模式长期有“重行轻民”“重监管、轻诉讼”之弊,诉讼手段长期被司法解释所遮蔽和搁置.《证券法》修改后引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这一集团诉讼的核心要素,并确定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为诉讼代表人,自此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登上历史舞台.为使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行稳致远,有必要着力构建与完善诉讼代表机制、律师代理机制、通知公告机制、集团确认机制、成员进退机制、和解调解机制、效力扩张机制、执行分配机制、公私益诉讼融合机制、滥诉防控机制等集团诉讼所特有的诉讼机制.

证券集团诉讼、诉讼代表人、投资保护机构、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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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8年度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研究”

202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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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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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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