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性反思与建构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法、刑罚裁量制度、从宽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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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醉驾行为入刑后引发的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
2020-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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