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文的结构性解读及完善
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丧失解除权;发现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发拒赔通知书和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顺序.“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应当替换为“重要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实质是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未告知的事项应当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结构主义法学、保险法第16条、保险合同解除、保险经营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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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风险之保险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6ZZZ048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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