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完善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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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九大专项“推进诚信建设法制化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视角下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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