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法定离婚理由的设计及残疾人权益保护
正在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56条是整个离婚制度的核心.其立法主张和立法技术彰显了整个离婚制度的价值追求和逻辑体系.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上看,其也存在利益失衡和逻辑失范之处.其概括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缺乏对“重大”和“有责配偶请求权”的限制,整个离婚理由缺乏“苛刻条款”等平衡弱势配偶权益的制度设计.上述缺陷对残疾人离婚权益保护具有负面影响,借助对残疾人离婚案件实证分析所得出的数据,参考世界最新立法例和国际社会最新相关成果,增设“重大情形”“残疾人配偶提出离婚需设限制性条件”“苛刻条款”以及限缩“第830条重大疾病范围”等立法建议,将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离婚制度构建中残疾人婚姻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离婚理由、离婚理由概括条款限制、残疾人配偶离婚请求权、苛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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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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