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账户担保的控制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是物权状况的外部表现.作为法律制度的产物,它既可能是基于自然状况设立,也可基于某种人为手段设立.占有与登记是两种基本方法.虽然占有本质上也是一种控制,但是作为独立公示方式的控制是对无形财产所进行的管理与支配.它以控制人的社会公共信任基础为前提,是介于登记与占有之间的一种自然公示方法.一方面其不像占有那样能对权利客体本身进行有形支配,另一方面其又不像登记制度那样离权利本身那么远,而是能够对权利本身做实事上的管理.控制公示方式也可扩展适用于占有动产的人对其动产支配的某种程度的转移.建议我国未来也建立独立于占有的控制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控制公示方法、银行账户担保、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41
本文为教育部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5080071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