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弊端检讨及完善路径
我国的公司治理立法呈现出割裂性、矛盾性与过渡性的特征,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模式的选择,而在于立法体例的设计不当.目前的最佳解决途径是改变既有的公司立法体例,抛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统分类,将公司分为开放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来有针对性地设计公司治理制度.规则应进一步细化,仅仅对开放型公司强制规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对封闭型公司则赋予更多的自主权,由股东在章程中自由进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通过立法体例的改革和规则的细化来满足私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和商主体对成本的控制,保障公司营利性目标的实现.
公司治理、股东本位、效益、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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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商事审判的理念更新与机制创新研究”;亦为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山东政法学院“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成果
2020-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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