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市稳定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我国2015年股市流动性风险救助为视角
设立股市平准基金干预股市是化解流动性缺失,防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风险的有效方式.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证券法》修改时对股市稳定基金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股市稳定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具体事项.基于我国股市发展快、制度不健全、股市非理性因素多、投资者教育不足等各种因素,我国适宜设立长期的股市稳定基金,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股市异常波动;基金规模可维持在总市值10%左右;基金来源可包括股东出资、财政拨款、债权发行、贷款等.可设立股市稳定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监管机关和决策机关,“证金公司”为操作主体.平准基金可在市场剧烈异常波动,股市交易流动性丧失,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或有重大事件发生时,经证监会同意入市操作;操作时需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建立基金卖出后的收益提存机制.
股市流动性风险、金融系统性风险、股市稳定基金、股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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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8
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国际板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构建研究”12BFX135;2011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证券市场国际板设立中法律问题研究”11YJA820050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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