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出清新解:强制注销的制度安排
法庭内市场退出的破产制度,法庭外市场退出的吊销制度及年报、简易注销制度的改革,均难为僵尸企业出清提供具有约束性、长效性、制度化的法律供给,强制注销制度的引入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强制注销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增加企业义务负担;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以保障各方权益为立足点;是行政确认行为,不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只是将企业“名存实亡”状态公示,产生公信力.部分市场化国家和地区存在丰富的强制注销立法例,我国各地在试点实践中存在审查流于形式、程序繁琐拖沓、缺乏相应的容错机制等弊端,其良性实施须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间找到平衡.应采民商事权利二分模式引入强制注销制度,明确程序发生事由和启动程序,为利益相关者及错误注销的企业提供救济途径.
僵尸企业、低效企业、强制注销、依职权注销、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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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2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市场出清机制研究”19ZFG8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重要经济立法的方法论研究”19CFX064;同时受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DSJCXZ180413;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9CXTD07、18CXTD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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