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基本原则予以确立,意味着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应得到普遍适用.但从该制度的适用情况看,存在着适用范围局限、值班律师虚置、量刑建议单方决定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对该制度的法律性质缺乏明晰认识,将认罪认罚当作司法机关的权力看待,使认罪认罚成为办案机关对被追诉人的“恩赐”.故应回归权利,将认罪认罚作为被追诉人的重要权利加以明确和保障.认罪认罚权利是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的统一,作为程序性权利包含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反悔权及上诉权;在实体上则是通过认罪认罚应当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司法机关应为认罪认罚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济,应以权利为基点确立新型合作式诉讼模式,探索构建独立的认罪认罚程序以提高程序的公正性.
认罪认罚权利、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合作式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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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理论研究”17AFX015
2020-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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