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商标法中地域性名称的司法认定:商标、地理标志、特有名称与通用名称之辨析

引用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名称的判定是商标法领域中充满争议的问题,其应当构成通用名称从而属于公有领域,还是构成商标、特有名称或地理标志从而属于私权而为相关权利人所有,其区分与界定仍充满模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用名称认定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以全国为标准,特殊情形下以部分地域范围为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了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属性,易导致将地理标志误认定为地域性通用名称.司法实践中,“沁州黄”案和“鲁锦”案均适用“特定地域范围”标准而构成通用名称,“稻花香”案则适用“全国范围”标准而不构成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认定对利益相关者、消费者乃至整个市场秩序都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持严格和谨慎的态度,以免不适当地损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尤其是在界定地域性名称的属性时,应避免将地理标志认定为通用名称.

商标、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地域性名称

40

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4-10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40

2019,40(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