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地域性名称的司法认定:商标、地理标志、特有名称与通用名称之辨析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名称的判定是商标法领域中充满争议的问题,其应当构成通用名称从而属于公有领域,还是构成商标、特有名称或地理标志从而属于私权而为相关权利人所有,其区分与界定仍充满模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用名称认定的地域范围原则上以全国为标准,特殊情形下以部分地域范围为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了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属性,易导致将地理标志误认定为地域性通用名称.司法实践中,“沁州黄”案和“鲁锦”案均适用“特定地域范围”标准而构成通用名称,“稻花香”案则适用“全国范围”标准而不构成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认定对利益相关者、消费者乃至整个市场秩序都具有重大影响,应当持严格和谨慎的态度,以免不适当地损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尤其是在界定地域性名称的属性时,应避免将地理标志认定为通用名称.
商标、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地域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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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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