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合法性证明与程序性证据法理论
证据合法性证明规范的确立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却因此陷入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困境.在局部完善难以奏效的情况下,我国应彻底革新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首先,在证明责任方面,确立由检察机关的主要证明责任、公安机关的连带证明责任与有关知情人员的协助证明责任等构成的共同责任模式;其次,在证明方式方面,分别确立记录类证据与当庭说明类证据的证明规则;最后,在证明标准方面,确立“程序规范标准”作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我们应以证据合法性证明制度的革新为契机,在已有程序性裁判的证据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程序性证据法理论的创设.
检察机关、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性证据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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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研究”项目GJ2011D051的研究成果
2019-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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