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合同法律适用研究——兼谈对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
邮轮旅游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国家有关部委也非常重视邮轮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但邮轮旅游中一些潜在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例如邮轮旅游中的重要法律凭证——邮轮合同的性质目前仍无定论,邮轮合同法律关系复杂,旅客索赔无门.单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说以及旅游合同说都无法诠释邮轮合同的全貌,邮轮合同应当属于兼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及旅游合同属性的一种新型的混合合同.无论邮轮的休闲旅游等功能如何丰富和多元,都不能因此改变邮轮属于船舶的本质属性.交通运输部正在启动的我国《海商法》修改研究中,应当将邮轮合同纳入调整范围,并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有关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中增加有关邮轮合同的特别规定,从而理顺游客与邮轮公司及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满足我国邮轮旅游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邮轮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旅游合同、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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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可持续发展视域下邮轮运输法制保障研究"项目17BFX152 的研究成果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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