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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诉"模式研究

引用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监察法》的贯彻实施,中国刑事诉讼体系也将发生重大调整.以调查权取代侦查权意味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将呈现一种全新的"调查——公诉"模式.与"侦查——公诉"模式相比,这一全新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检察机关以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审查对象,且已对被追诉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作不起诉决定将极为困难,其形成与监察权的政治属性和监察机关的特殊地位,以及监察机关预先公布立案决定等有紧密的关系.但是,这一全新模式或将存在多种隐忧,尤其是"调查中心主义"格局或将呈现,"非典型"错案的风险增加,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弱化.其出路或在于,促使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遵循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实质,让检察机关有能力对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律师作用.

调查、公诉、检察、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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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罪犯权利保障实证研究"项目16JJD820016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

2018-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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