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诉权保障的逆向思考
“保障当事人诉权”是司法改革中的基础环节和核心命题之一.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主要有“问题导向型”和“理念贯彻型”两种正面推进思路,但一味正面推进势必会增加其矫枉过正的潜在风险.从反向角度探寻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最小)限度,借以明确诉权保障之推进场域,不失为一种全新思路.行政诉权行使限度以事物限度理论与权利限度理论为正当性来源,并以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解决行政纠纷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司法的谦抑性为考量因素.在诉权层次理论付之阙如的当下,行政诉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应当以现行的起诉方式、起诉条件为准,且当事人以言之有理为限,法院以形式比对、核对为度.至于行政滥诉等行为的风险防控,可由当事人签署具结书的形式得以实现.
诉权保障、行政起诉权行使、合理限度、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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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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