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兴奋剂”入刑的理论探索
当前“滥用兴奋剂”的社会危害性逐渐增大,而现行的法律规范不足.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法律手段应将“滥用兴奋剂”纳入其管制的范围.我国应建立体育法庭、增加违规公示制度并完善体育机制内的人员信息系统、健全“豁免”机制、加强国际协作以规范“滥用兴奋剂”行为.
滥用兴奋剂、体育法庭、违规公示
39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4-111
滥用兴奋剂、体育法庭、违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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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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