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中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的内涵混乱不清,必须有所辨析.我国的制度实践与学说理论都表明,在行政调查领域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到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应采用“行政行为三分法”进行区别处理.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可以仅对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作一般性规定,剩下的由单行法或特别法来完成.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与此类似.在清楚界定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后,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也就不言自明.
行政调查、行政相对人、举证责任
3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调查强度研究”14CFX063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