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器标准的局限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中,服务器标准虽然基本是司法实践的“主流”,但它却未必始终符合国际条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从发展的角度看,服务器标准只是对应着早期互联网的一种侵权界定标准,已不能涵盖所有的技术可能性或作品提供行为.在当前互联网技术环境下,把作品等客体提供于开放的服务器只是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更非充分必要条件.固守服务器标准可能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适用背离技术中立原则,偏离立法目标,产生法律适用困境.司法裁判者应抛弃服务器标准,采用符合法律规定和更为合理的侵权界定标准.
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权、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版权条约(W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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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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