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新规则的评析与构建


民法典编纂框架下,电子合同规则的创设是立法的重中之重.首先,对电子意思表示的到达规则进行评析,相对人指定系统情况下,应采取到达相对人支配范围并为其可能知道的双重标准,在没有指定系统情况下,应区分一般用户还是经营者,只有是在经营者情况下,才可以认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其次,从制度适用范围、规范目的、制度正当性等多个角度批判了权利能力推定制度以及行为能力推定制度.再次,目前民法典合同编创设的电子合同以支付价款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则是错误的,在电子合同订立中,具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解释确定要约与承诺,无须增加要件,在利益衡量上,明确规定用户具有先行付款义务,并不合理.最后,肯定了…展开v
电子合同、电子意思表示到达、电子合同成、立信息提供义务、技术准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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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2017THZWYY0
2018-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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