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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者刑事责任新议——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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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应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来理解,而共同故意犯罪需把形成共同故意作为前提.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包括的情形有:被教唆者没有将被教唆的罪实施达到既遂;被教唆者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实施了不同于被教唆之罪的犯罪;被教唆者受到教唆者的教唆,产生了实施有别于被教唆之罪的犯意.对教唆者从减处罚的理由在于整个共同犯罪的罪行未完成.

《刑法》第29条第2款、教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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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

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错案纠控体制研究”SK2014A25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研究”14AZD135;安徽省检察院重点研究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的阶段性成果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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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

1001-618X

11-164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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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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