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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速裁程序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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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我国自2014年开始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尝试适用速裁程序,两年来刑事速裁试点工作颇具成效.但是,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具有明显的消极性和非实质性,而且对法官影响甚微,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简化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可进一步缩短庭审时间,更好地实现刑事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并且不会对被告人权利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改为“经申请应当准许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能够最大程度地兼顾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效率、被告人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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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7

2017-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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