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慈善信托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慈善法》在我国确立的慈善信托制度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在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关系上,由于二者都来源于英国的慈善信托制度,二者在我国实现了内涵和外延的重合,应该将二者整合为一项制度.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是既有区别也有相似的两项基本慈善制度.由于有区别,两种制度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由于有相似之处,应当对慈善信托当事人给予与慈善捐赠当事人类似的税收优惠,并且对两种制度下当事人的设定问题,法律皆不宜干预.在完善监察人职责定位方面,应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是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负责;规定监察人采取法律行为前,需经委托人同意.在慈善信托终止和清算问题上,应该规定在慈善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有义务向慈善信托的管理部门报告;而且受托人应该报告慈善信托的清算信息,并由慈善信托管理部门予以公开.
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慈善捐赠、监察人职责、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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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3;F27
民政部2016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课题2016MZR001-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社会建设研究院基金资助课题课题
2017-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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