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调与融合为核心的环境法学方法论初探
环境法学者以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提出了以“主客一体化”“生态化”为核心的整体主义环境法学方法论,但是这一环境法学方法论显然具有忽略人的因素的生态中心主义倾向,削弱和冲淡了其对实际环境问题的应对功能.由于整体主义环境法学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生态学原理直接推导而来的,以其为指导的环境法学与各传统部门法学的交流出现了障碍.我们有必要反思整体主义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基础和逻辑,依据可持续发展理念,融汇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思维方法,联系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协调与融合环境、社会和经济因素,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建立以协调与融合为核心的环境法学方法论.
协调与融合、环境法学方法论、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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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D92
吉林大学校级项目“环境公益诉讼视域下环保组织利益机制研究”项目2016ZZ015的中期研究成果
2017-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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