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中安置教育的性质辨析与制度构建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首次确立了基于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罪犯“社会危险性”的安置教育制度,这一刑后预防性监禁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创举,也标志着我国保安处分体系的初步建立.构建我国涉恐罪犯安置教育制度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惩防结合原则和教育矫治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应进一步明确其适用对象,建立包括评估主体、评估方法、评估要素和评估周期在内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完善安置教育的决定、实施、救济与监督的司法化程序和具体制度内容.
安置教育、反恐怖主义法、保安处分、社会危险性评估、刑后预防性监禁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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