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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下水一体化管理理论及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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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下水是地表水的支流,健全的经营模式则要求把支流地下水和地表水作为整体进行一体化运营.一体化利用的目的是通过综合利用影响或强制干预水资源的利用,拥有地表水或地下水使用权的用水者需要调整每一权利主体的用水以便达到整体最优利用.为此,美国的地下水一体化管理理念及其法律制度值得借鉴.我国的地下水管理,应当创新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理并建立起配套的一体化法律制度,如统一管理机关及其法定职权、明确地下水利用者的水权权源及权利限制、完备取水许可证制度、制定水量统一调配使用的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配套相关的经济激励措施.

我国地下水、一体化管理、理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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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社科基金项目“低碳发展下中国环境治理模式创新与制度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3BGL107、2016年河南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环境侵权救济的政府参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2400410021的阶段性成果.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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