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益交换”,“权”指国家赋予个人与单位的权力,立法上的规定是“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益”指人们需要的所有的好处,而并非仅仅指财物.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职务的影响力被收买、若有若无地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便利是否与所收贿赂具有对价关系、他人代为支付的行贿款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等等均需要论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将其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不正当好处的,是受贿罪.”
受贿罪、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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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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