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研究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了框架性规定,但仍然面临着高度依赖成人刑事司法、立法规定不明确以及专业司法机关缺乏等现实困境.然而,实践中的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体现了少年司法的改革成果:“检察中心主义”,其目的在于检察阶段建立分流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际上为分流程序提供前提条件,刑事和解、符合监护条件成为羁押必要性的阻却理由.当然,建构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或者“检察中心主义”的未来有待于社会化支持机制的完善.
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模式、检察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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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模式研究”GJ2014C18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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