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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杨曙光
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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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限是工伤认定开启之门.从保护申请权的角度看,工伤申请的时间限制既不能使受伤害职工申请权的行使发生困难,也不能使行政确认行为处于不受监督的状态,因此申请时限的设置不能太短,而且起算的时间也要科学、合理.基于平衡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申请时限的起算点应该设定为“因事故导致的伤害发生之日”,另以客观标准为补充完善,以加强其确定性.鉴于工伤申请时限的时间比较短暂,因此在申请时限因非主观的故意而耽误的情况下,对于不属于受伤害职工自身的原因而超过申请期限的,法律应做出扩大性的救济规定,建立申请时限的中止、中断制度.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效、伤害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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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伤行政确认研究”11CFX04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行政法视角下工伤认定的难点与热点问题研究”09YJC820101、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烟台大学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7-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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