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之界定
在分部门立法的条件下,对我国《期货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当以“核心规制与延伸监管”作为立法思路.核心规制方面,《期货法》应当以期货与期货交易的特征为基础,明确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采用对冲交易机制的期货合约,而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依合约安排能够决定合约价值的基础资产,从而实现对期货市场核心交易模式的有效规制.延伸监管方面,要将《期货法》塑造成一部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法律,运用中央对手方制度,将具有类似期货交易风险的场外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要明确进行判断的标准和主体.在此基础上,从标的类型、交易程序和交易功能等角度入手,可以实现对《期货法》和《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有效划分.
期货法、调整范围、期货、期货交易、衍生品、中央对手方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期货期权市场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4JJD820007的中期项目成果;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期货立法研究”编号:14XNH01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成果.
2015-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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