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受损案外人救济程序相互关系之探究
为了救济利益受到损害之案外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自2007年以来先后设立了4种救济程序.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些救济程序之间是何关系均没有明示.实践已经证明这些程序之间存在重合情形,即案外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利用这些程序救济自己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救济的基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利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机会对这些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加以厘清,对各自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案外人、利益受损、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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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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