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中的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的过程中,以立法的协调促进各省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合作是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方式,立法协调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我们应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颁布与《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契机,汲取美国、日本、欧盟立法协调机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立法的现状,构建与我国国情及法制现状相适应的立法协调机制.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实现立法协调机制法律关系中纵向管理关系与横向协调关系的统一,并构建救济机制.同时,对大气污染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信息公开和交流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旨在对保障立法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有所裨益.
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立法、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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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度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BLS2013A004]、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治法律对策研究”课题编号:1 3SFB2045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重点资助项目.
2014-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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